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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照申請須知
  1. 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。

  2.  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(驗畢退還),並請將正、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(正面影本上換補發日期需影印清楚,以便登錄)。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,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,並附繳影本乙份。

  3. 繳交照片兩張(6個月內拍攝之2吋光面、白色背景、脫帽、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,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2.5公分或超過3公分,不得使用戴墨鏡照片及合成照片),一張黏貼,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。

  4. 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。

  5. 男子自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40歲當年12月31日止(年次算)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(已服完兵役、正服役中、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)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各分支機構櫃台,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,(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,直接向上述櫃台申請加蓋戳記)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。(請參閱國軍人員及役齡男子申請護照須知)

  6. 民國74年1月1日以前出生之未服役男性取得護照及簽證後,於出國前先至區公所兵役科加蓋戳記始得出境。

  7. 未成年人(未滿20歲,已結婚者除外)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,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。

  8. 護照規費NT$1200。

    有關申請護照相關事宜請參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
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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